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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