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剩余租赁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装修的,可以在重新装修的当年,将尚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上一篇:承租房装修费可以一次计入费用吗?
下一篇:房地产公司工地运费进什么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