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核算成为所有企业的日常性会计事项,增值税的计算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并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允许抵扣的,购进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都不准抵扣,因此,正确核算“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核算。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贷:进项税转出
退货收到钱,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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