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因此,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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