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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表发放过节费属于工资薪金吗?


来源:赣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9/2 8:24:02

答:属于福利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若发放的过节费用属于上述范围的,应作为职工福利支出按规定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列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

因此,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

过节费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是否更好?

答:1、过节费属于福利费,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来核算。

2、具体账务处理是: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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