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一般纳税人支付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另一层含义是息转费性质的费用不得抵扣。其核心是购买贷款服务一方向销售贷款服务一方支付的利息或者利息性质费用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这里需要解释一个问题,很多业内人士会将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与收取贷款利息的一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同起来。其实这压根就不是同一概念。税法本身并不禁止收取利息一方向支付利息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不过基于成本效益等考虑,利息收入方更愿意采取开具普通发票或者维持原做法的习惯。
【案例】某银行在发放贷款环节,会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贷款抵押物进行评估,这部分评估费由银行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不在上述限制抵扣范围之内。
【案例】甲公司委托银行贷款给乙公司,银行充当中间人,不承担贷款风险。但银行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向委托人甲公司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二是向借款人乙公司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如果是向甲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可以按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是向乙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乙公司该项手续费并非支付给贷款方(甲公司),也同样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其进项税额。
【案例】找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债务人必须对抵押物投保,债务人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可以抵扣进项吗?
【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不允许抵扣的属于“息转费”属性的费用是支付给贷款方,也就是借出资金的债权人的,但是债务人支付的抵押物投保费用是支付给第三方保险公司的,不是支付给贷款方的,可以在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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