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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会计知识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合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13 15:24:35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2)监督权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4)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解释】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5)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财务状况报告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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