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的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5、会计凭证、账薄及报表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编造,不得设置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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