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81号)第二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该文件并未明确依据何种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建筑业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如何做账务处理?
可以按照买价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工程施工-材料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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