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