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来源: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4 13:17:39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上一篇:女生学会计会有什么优势

下一篇:票据权利时效与提示付款期限有什么区别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