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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来源: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16 8:08:54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汇算清缴中,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小编帮大家都整理好啦,快来看看吧!

1.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合理工资薪金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意,并不是所有的工资都能税前扣除,如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同样也存在一些误区,如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真的没有这个规定,这个是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3.发工资的要求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摘自税务总局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注意,汇算清缴前发也可以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摘自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注意,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的部分,本来就属于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范围,是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

5.国有性质的企业特殊规定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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