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1号)文件规定: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法规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同时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如果取得方为个人,贵公司支付佣金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如果是外汇支付,则还需要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汇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