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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研发如何加计扣除?


来源:佛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6/20 8:57:52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财税〔2018〕64号第一条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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