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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来源:成都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22 11:59:01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综上,差旅费包含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需凭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补贴方式在标准限额内报销,可以称之为属于差旅费范畴的差旅费津贴,比如厦地税函〔2002〕76号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于没有发票,所以如果超出限额,则属于个人支付部分,如果也予以报销,相当于单位发放工资给该个人,比如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一天200元,出差两天,应报销400元,结果违反制度报销了600元,则差旅费只有400元,这笔费用是公务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无关,另外200元相当于给这个出差人员发200块工资,因为这个200元不属于差旅费,

财政部的这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伙食补助与市内交通费由于全国差异较大而难以制定一具体数额,同样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个标准也没有具体数额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差旅费津贴。这里的差旅费津贴应当指的是伙食补助与市内交通费,因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是有发票实报实销的,上述津贴属于考虑到难以取得发票的现实情况但又属于公务经费从而和个人所得税无关,自然不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好办,各地财政均相应有制度,那企业呢?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也有自已的差旅费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定的标准行不行?

各地税务机关真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愿意为民作主,不愿回家烤红薯的就出台标准了。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指除伙食补助费外,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指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

但是这样做有几个很不好的地方,1、每个省地区差异太大,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就忽略了企业的不同,比如世界500强出差与小企业出差的标准也要一致,说不过去,即使中央政府还规定省部级可以坐头等舱,以加以适当区别呢,2、规定具体的金额必然要随着物价的涨幅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不调整不行,调整多了又失去税法的权威性,3、市场经济下政府更应当做好放管服工作,而不是事事替企业定制度,下套子,实在没有这个必要。既然国务院都没有规定一个全国性的标准,各地地税局也实在没有这个必要操这个劳什子心,请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所得税法和政策规定未对企业差旅费支出做法定扣除限额标准,此项支出应主要靠企业内部控制以及市场决定。从2010年起,各地不得再制定或执行企业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限额标准。

亮点在哪?1、荀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钱是企业的,企业自会对差旅费报销制度精打细算,用不着你税务局操心,2、给企业以自由权限,通过事后对以减少或逃税为目的事后管理来规范企业差旅费涉税符合当前税务放管服的总体征管要求,3、减少了征纳成本,费尽心机制定的标准实际上也征不了几个个税,反而花费征税成本与纳税人怨言,得不偿失。

天下的税务机关如果都能象新疆就好了,比如新疆这个文件还规定,离退休职工统筹外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暖气费等费用,应作为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多好啊,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给予税收支持,而不是以离退休职工非本单位职工一刀切不许在税前扣除更人性化的多。个税目的不就是调节收入差距嘛,离退休职工发点钱还要征个税,还要不许企业扣除,是否与所得税调节目的南辕北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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