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4%减半征收;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17%交纳增值税。
如果是09年以前买的,申报时候先按照4%计算应纳税额,然后自行计算减半征收额填写在主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新规定
固定资产属于货物,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7%。对于已经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的销售,也有文件规定了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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