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某房屋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某房屋) 60000
贷:银行存款 3150000
注:记入待抵扣的税额一定要在第一次抵扣后第13个月时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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