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应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1份即时退回申请人
2《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税务机关留存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4《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5《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原件,纳税人填写1份税务机关留存
2.受理环节。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3.决定送达。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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