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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来源:眉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4/8 10:20:46

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分国不分项计算)

简易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国不分项计算)

(1)一般企业:税率只能用25%。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三、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实际抵免税额:已在境外缴纳和负担的所得税税额VS抵免限额,较小者;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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