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的应为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工资。对于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在所计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于实际支付时履行,企业在12月只是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计提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发放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放的是年终奖金,需要注意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运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需要对此政策的运用提早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