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票金额小于实际支付的金额,需要重新找发票,大于或者等于实际支付的金额。
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除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如实开具发票”是另一项关键内容。
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也就是说,买衣服不能开“餐饮消费”的发票,买烟酒也不能开“办公用品”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