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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会计分录如何记录?


来源:绵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22 8:58:46

企业给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珐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社保部门从社保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劳动者辞职以后,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珐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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