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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保险业进项抵扣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来源:西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2 10:56:27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其采用的是销项减进项的“凭票抵扣”计税方式,而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等少数凭据。

从保险业的成本构成看,保险业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赔付成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作为保险公司的最大的一项成本支出将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

寿险公司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同样面临着无票抵扣问题,佣金支出作为寿险公司的主要费用支出,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保险代理人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予以抵扣,但有营销员单月佣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且进行税务登记这一税收政策约束条件,就我国目前保险行业代理人的佣金收入水平看,保险销售佣金收入在起征点以上的保险代理人绝对是极少数,按照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原则,这部分支出自然也难以获得进项抵扣。保险业的成本中除了赔付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就是业务及管理费,由于保险业属于轻资产的行业。业务管理费中主要就是人力成本、职场租金以及日常经营费用,可以获得抵扣凭证作为进项抵扣的部分也非常少。因此,按照现行的凭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原则,保险行业的成本支出中,能获得凭证来做进项抵扣的成本极为有限。

营改增后保险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是什么?

增值税管理强调 “三流合一”,即发票流、物流和资金流要保持一致。为了防控金融风险,保险公司现在一般都采用总部集中管控的模式,所有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所有的赔款和费用支付一般由总公司集中支付;另外,物资采购也多是由总公司负责集中统一采购,总公司付款后,由供应商将商品直接发往全国各地的分支公司。虽执行集中采购,但相应的成本还是由各公司承担,如果要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三流合一”要求,供应商只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总公司,但总公司是管理部门而不是业务部门,保险业务收入都在各分公司,这样就会导致总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进项税额无法进行抵扣,而承担了成本的分公司又无法在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应成本的进项税额。

此外,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大挑战,保险业和一般的企业不同,客户不仅多,而且业务量非常大,几乎每天都有退保或增减保费的情况,对增值税发票需要频繁的作废和红冲操作,对红字专用发票的需求量非常大,按照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很难满足保险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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