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尚未取得发票的,要分情况进行调整,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不是一味的调增应税所得。
案例:
企业接到税务机关预警通知,预警的内容是所得税税负偏低。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
企业财务人员接到预警通知后时,仔细查阅了2015年度的账务核算情况,写了一份详细的自查报告。税务机关评估人员根据此自查报告,通知企业补缴所得税10万余元,原因是企业自查报告里有这样一条:企业2015年年底收到了某机关的购买某设备的货款40余万元,并为其开具了发票,但当时企业没有此设备的进货发票,因此财务做了暂估入库处理,但直到次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依然没有取得该货物的发票。
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暂估入库的成本应视同未取得合格发票,进应行应税所得调增,因此应补缴25%的企业所得税并课以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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