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原材料暂估入库,是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与收入进行配比的要求;企业的采购合同、供应商的送货单、以及企业与供应商的对账单,都可以证明外购原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及时取得发票有多种原因,但不能因为没有在当年取得发票就不允许企业转结当年的产品销售成本,这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