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执行。
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增资,如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出资方当期就要确认所得,即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
故,会计处理:
借:长投——B公司 5000万
贷:长投——C公司 1000万
投资收益 4000万
上一篇:对公转帐支票不能转入个人帐户吗?
下一篇:产品卖出去又买回来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