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 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⑥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