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1、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在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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