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


来源:耒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16 8:29:44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但是,对于直接减免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仅见于此文件,在其他规章制度中都没有作更加详细的规定或者说明,因此,在一些相关教材和研究资料中出现了不同的理解,甚至误解,现举例作详细分析。

(一)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部分免征增值税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由于农膜暂时免征增值税,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但是,在购进项目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对于免税项目应计算分摊的进项税额,目前认为比较科学的方法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分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农膜属于免税项目,因此,本例对于农膜的销售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免征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的项目全部属于增值税的免税项目,还需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

1、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不准备或者不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而在生产过程中其用途发生了改变,最终全部用于了免税项目,即纳税人对外销售的全部是增值税免税项目,其会计处理类同于第(一)种情况,可比照进行。

2、如果纳税人开始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就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应计入采购成本,因而也不存在进项税转额转出以及减免税款等问题,或者说已经超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上一篇: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

下一篇:商业会计的核算特点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