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有那些发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2、纳税人如何区分使用各类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主要是供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使用冠名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仅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功能,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均可以开具。
4、纳税人收到的电子发票可以打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5、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抵扣是否有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申报抵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网上认证;(2)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扫描认证;(3)大厅前台认证;(4)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和B级纳税人,可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确认申报抵扣进项发票;(5)5至7月期间,对5月1日起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A级纳税人方式确认抵扣进项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B级是不需要进行发票扫描认证的,对于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认定的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7月期间不需要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自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相关规定。
不需要进行发票认证的,抵扣时限的规定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逾期不得抵扣。
7、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月忘记申报抵扣了,本月还可以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除了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二条的客观原因以外,未按照规定申报期限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继续申报抵扣。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抵扣如何处理?
如果出现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抵扣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可继续用于抵扣。
9、增值税税控发票如何领用和开具?
增值税税控发票,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向符合资质的税控服务公司购买税控设备,经税务部门发行后,通过税控设备在线开具税控发票,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自动上传至税务机关,进行全国联网。需要领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10、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
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1、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哪些税率?
系统支持填开税率为17%,13%,11%,6%,5%,4%,3%,1.5%,0%和“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企业应自觉根据当前的增值税政策填开发票,所选税率应符合国税局要求,以免造成开具的发票无效。
12、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次开具发票前必须先对打印位置进行调整,在发票填开界面先打印一张空白A4纸进行打印测试,与空白发票比对位置,若位置不合适,可对打印机位置进行反复调试,不得使用正式纸质发票测试。
每月征期内无论上月有没有开具发票请务必进行远程清卡操作,若征期内未进行远程清卡或远程清卡未成功,金税盘会自动锁死不能再进行开票等操作。
13、关于国地税发票衔接的期限规定?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营改增后,因故需要营业税发票冲红,怎么办?
红冲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以后产生的销售额,可以向原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5、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由哪个机关代开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国税机关可以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异地代开业务,而且代开金额为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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