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提取安全费用
借:制造费用600
贷:专项储备600.
购入安全设备
借:在建工程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银行存款5850.
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200
贷:银行存款200.
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5200
贷:在建工程5200.
同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5200
贷:累计折旧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