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固定资产折旧回购股权,是债转股的一种方式,即用折旧额作为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条件规定折旧额在企业缴纳企业税前扣除,客观上起到了抵减收购方企业所得税的作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债转股工作加强债转股企业改革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凡不符合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的条款均予以取消,如:将固定资产折旧用于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股同时直接置换已上市公司的股权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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