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长期驻外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应将其并入到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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