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属不征税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另外支付的原始凭证及拆迁补偿协议应作为相关附件证明,作为入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