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长期代理大学院校及科研院所从国外进口科研设备,用户全款支付至我公司,由我公司对外支付外币至外商,我公司只按比例收取代理费。由于用户均为免税单位,代理用户采购的均为用于科学研究的设备,有海关的免表(即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请问营改增之后我公司应如何给用户开具发票?货值部分是否可以开到发票里?税率如何规定,谢谢。
回答:
如果海关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给委托代理企业或专用缴款书注明两家单位名称,且委托方取得原件的,针对收取的代理费开具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若不属于上述条件,由受托方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则开具发票时,应当包含设备价格属于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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