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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付款的内涵和程序


来源: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17 10:12:09

一、汇票付款的内涵

1.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在通常的票据活动中,可以说,出票是票据活动的起点,付款则是票据活动的终点。付款的意义在于消灭票据关系,因而只有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票据的职能才能得以后实现。但是,付款行为与出票、背书、承兑等行为有所不同,它并不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据上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签章为要件,所以付款行为并不属于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票据行为,但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准票据行为。

2.付款是义务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汇票代表的权利即是一定数额金钱的支付请求权。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义务即是按照汇票上的文义向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付款行为较之民法上的清偿而言是一个更为严格的概念,民法上的清偿并不以支付金钱为限,可以支付金钱以外的物或者提供一定的劳务,票据上的付款行为却只能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付款是产生消灭票据关系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付款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票据关系消灭,支付票款的如果是汇票上的债务人即承兑后的付款人,则该付款人所为的付款行为可以完全消灭汇票关系;未承兑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为的付款,也可以消灭票据关系,他们在付款之后可以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当事入主张补偿,此项权利的主张即不属于票据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二、汇票付款的程序

1.持票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或其代理人向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出示票据并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分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必须是持票人或持票人的代理人。已承兑汇票的被提示人是承兑人,未承兑汇票或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被提示人是付款人。

提示付款必须在合法的期限内进行: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应当在承兑人、付款人、担当付款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保全的是追索权。

2.付款人审查

付款人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包括对票据的格式、票据记载事项、背书连续性、提示付款人的身份等事项进行审查。付款人对因其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错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付款

付款人审查无误后应当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对于经审查不合格拒绝付款的应当做成拒绝证书。持票人凭借拒绝证书方可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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