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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分期抵扣会计分录


来源: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6 9:22:33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即2017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40%=44(万元)

2016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6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贷:银行存款 1110

2017年8月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需要注意的是,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营改增后,企业购入不动产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只能抵扣60%,待抵扣的40%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借方,保证账实相符;待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时,再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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