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就需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出口货物征收率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进项税,该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这是征对执行免抵退的工业企业来说的,其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该部分税额作进项税转出,计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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