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账的目的,对查到的有关证据或情况,该摘录的就可摘录,该复制的就要复制,不论摘录还是复制都要在摘录、复制件上注明摘录或复制原件的出处。如某单位某年某月第几册会计凭证内第几号会计凭证或第几号会计凭证中,原件存何处?并由被查单位在摘录、复制件上签署摘录或复制属实意见和盖上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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