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万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建筑项目。上述进项税额应当怎么处理?
回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或相关科目 117000
贷:银行存款 或相关科目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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