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所述因企业流动资金困难未偿付的股东垫资,我们认为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不需要作为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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