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这和原来不同了,原来是利润分配日和实际支付日哪个先按哪个,现在就是按实际支付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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