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遗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遗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一篇:芜湖恒企会计学校:环境保护税征收的难点之申报审核难
下一篇:蚌埠会计培训中心: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