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最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公告发布之后,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时候更加的严格,双抬头发票比对不符。
遇到这种情况,请到税务局咨询。因为根据3号公告,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局需要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是否一致,需要提交异常数据核对申请书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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