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支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会计规定,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资产的增加,因此,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例:某机械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机床一台用于新增加的一条生产线,该机床成本价8万元(同期同类产品销售价10万元).根据会计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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