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二: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很明显,小规模纳税人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但不必是同时具备: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性企业)或180万元以上(商贸性企业);
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