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无运输交通工具的船务公司,自己接下的标,然后租外面的船运货,请问本月此船的加油费,人工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额能否在我公司抵扣?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不是只限于“道路运输”?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目前,税务总局没有“无交通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只限于道路运输”的规定,贵公司租船运货,如果“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则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贵公司应依据上述规定抵扣相关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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