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2011年第25号公告,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存续终止经营等非正常损失情形,需要进项专项申报,具体需要材料如下: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一篇: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