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也无需到税局备案。
1、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只能在初次购买时允许抵减,以后过保后更换再购买的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按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每年都可以抵减。
会计分录怎么做?
1: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抵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费(减免税额)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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