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需要什么资料?
答: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需进行“外管证”核销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留复印件,验 原件):
(1) 原“外管证”;
(2) 已开具发票和缴纳税款税票复印件和对应的营业收入账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应审核相关资料:
(1) 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管证”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 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 审核其是否将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经营收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 符合条件的依据“外管证”信息,录入外出经营地已开具税票、发票号、 金额,以及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 税务机关审核后直接给予办结。
【相关答案】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报送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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